【河北省】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有关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8       点击:1755     文章来源: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为做好我省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河北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河北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钢铁、食品、石化、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都市农业、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筹办北京冬奥会三件大事,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校企共建企业大学、职工继续教育基地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建设实施程序

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确认、建设培育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

(一)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河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河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到cjrh@hbdrc.gov.cn。

(二)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享受“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四、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事宜

(一)首批企业申报12月31日截止,以后每季度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省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附件:河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doc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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