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机构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最大程度给予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石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在减轻税费负担方面,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同时,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和各管委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餐饮、宾馆、便民市场等人群聚集行业的企业,可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确因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为加大稳岗力度,我市将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并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理论知识线上培训,并对审核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全部课时的50%。待疫情结束后开展剩余线下实操培训。
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加大研发生产、技术改造、升规培育支持力度,强化生产要素保障。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增加产能,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对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技改项目,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扶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同时,对疫情期间坚持生产的企业,年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全部实现入统,兑现财政奖励资金。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医药物资储备库。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
在优化审批服务方面,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办、预约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16条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