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
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举措》(冀科办〔2020〕5号)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础研究专项除外)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8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参照市项目归口管理权限,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的《推荐函》、《拟推荐项目汇总表》各一份、纸质申报材料(不含申报须知中“无纸化”申报专项)一式三份(胶装)报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8日。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汇总报资管处时间延后至4月13日上午9点前。
基础研究专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参照市项目归口管理权限,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的《推荐函》、《拟推荐项目汇总表》各一份、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报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0日。市科技局相关职能处室汇总报资管处时间延后至3月23日上午9点前。
2、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在研项目的执行期、待验收项目的验收期统一延长3个月,延期事项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逾期未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不再顺延,项目状态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2月1日。
3、对于2020年2月1日以后下达的市级计划项目,不在本次延长期限范围之内。
4、对于截止到2020年2月仍在研的市级计划项目,其执行期(即起止年月)延长3个月。
例1:已签订项目任务书起止年月为2018.01-2020.02,按照政策要求执行期延长3个月,延长后项目执行期为2018.01-2020.05。
例2:已签订项目任务书起止年月为2019.01-2020.06,按照政策要求执行期延长3个月,延长后项目执行期为2019.01-2020.09。
有关说明:“项目执行期延长3个月”,该政策适用于项目起止年月的止月为2020.02及以后的项目。
5、对于待验收项目,项目的验收期(即起止年月的止月向后顺延6个月)延长3个月。
例1:已签订项目任务书起止年月为2018.01-2019.08,该项目已进入验收期,应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验收。按照政策要求验收期延长3个月,延长后应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验收。
例2:已签订项目任务书起止年月为2018.01-2020.01,该项目已进入验收期,应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验收。按照政策要求验收期延长3个月,延长后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
有关说明:“待验收项目的验收期延长3个月”,该政策适用于项目起止年月的止月在2019.08及2020.01之间的项目。(验收证书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已完成验收的项目除外)
6、逾期未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不再顺延。
例1:已签订项目任务书起止年月为2018.01-2019.07,该项目应于2020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现该项目验收证书未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属于逾期未验收项目,验收时间不再顺延。
有关说明:项目起止年月的止月为2019.07及之前的项目且验收证书未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均属于逾期未验收项目。
以上有关项目时限调整由系统自动调整,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