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科技创新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点击:1655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科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以及省科技厅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科技创新工作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21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科技创新工作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及疫情期间科技创新重点任务,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以下十条措施,为科研一线人员技术攻关和科技企业复产复工做好科技服务。
一、组织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科研攻关。坚持以应用为标准,以实战为方向,集中优势力量,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早诊、早治等实际需求,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药物(可及时推广应用)的研发;快速检测试剂盒、检测设备、防治器械、防护用品及设备等技术研发;涉及流行病学研究、临床救治策略研究与应用、互联网+综合应用等研究,为疫情防控和疫病治疗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推行创新主体申报认定在线办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优化申报企业服务,及时答复企业政策咨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初审方式组织开展认定工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受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另行提交。充分利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在线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评价信息申报、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实施科技创新券在线式申领。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扩大使用范围。实行在线式申领,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随时申领、最高可获10万元创新券支持,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设立专职岗位,持续开展宣传解读,远程解答兑付问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档”“不掉线”。
四、简化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流程。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卖方,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所需技术合同等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组织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简化服务流程,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咨询解答等工作。
五、实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信息化。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完成人,经注册登记后,登录“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在线登记成果,所需相关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咨询解答、信息反馈等工作。
六、开展“互联网+科技特派员”行动。组织我市农业和工业科技特派员与帮扶地通过电话、微信群、QQ群等建立联系,以视频互动、远程诊断、在线答疑等方式开展在线咨询服务,寄送相关科技资料,及时解决疫情期间农业及工业企业遇到的关键技术问题和技术需求难题,为贫困地区春耕生产和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等科技服务,同时助力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受理”流程。聘用单位提交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受理”承诺书》,市外国专家局在规定时限内,网上审核通过。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业务的,可电话预约前往市外专局领取。
八、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在研项目的执行期、待验收项目的验收期统一延长3个月,延期事项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逾期未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不再顺延,项目状态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2月1日。如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可申请提前验收。确需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商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方式组织验收,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证书均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审核,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按程序报送。
九、推迟2020年度市科技计划下达时间。适当延后2020年度市级科技计划下达时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培训及签订项目任务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重点围绕省、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加强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运用信息化手段,精准掌握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进展,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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