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关于印发《加快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政策摘选》指导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点击:1713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工信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针对性解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
间的实际困难和需要,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国家、省、市各级支持政策措施摘汇印发,请加强政策宣传,送政策入企业,让纾困政策跑在受困企业前面,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现有财税、金融、社保等优惠政策,全面推动各项惠企政策措施落实。(复工复产政策汇编请在市工信局网站下载)。

       附件:《加快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政策摘选》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28日

 

 

加快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政策摘选

 一、分区分级,推动全面复工
1. 各县(市、区)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严格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加大督导核查力度,低风险区全面复工复产,取消不合理限制,全面检查各复工复产企业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但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中风险区依据疫情防控实际,合理安排复工复产,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同步进行。
(沧防领发电[2020]1号)
2.各县(市、区)要依据疫情程度、流行强度及可能对经济社会的危害影响对疫情防控等级进行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达到低风险地区标准要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证本区域正常经济社会的运行。
(沧防领发电[2020]1号)


二、确保交通运输恢复畅通
3. 坚决落实“一断三不断”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疫情结束前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工作,加强县际运输协调,保证交通运输、城乡公共交通正常运转,不得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确保交通网络畅通,保障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防护物资供给,维护人员和物资正常流通秩序。
(沧防领发电[2020]1号)(21日政治局会议:复工复产,交通运输是“先行官”,必须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


三、维护人员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 根据本区域疫情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疫情风险,因地制宜为辖区内职工上下班进出村、社区提供便利,凡排查合格的,允许返岗复工,并不得阻挠其返回居住地。
(沧防领发电[2020]1号)
5.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重点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安全有序组织外出返岗务工。主动了解贫困劳动力外出返岗务工需求和意愿,加强与输入地信息对接,对具备返岗条件的,优先开展“点对点”集中运送到岗,提供口罩等出行、上岗物资。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四、强化金融支持,缓解资金压力
6.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
(沧金字[2020]1号)
7.降低资金成本,扩展金融支持。落实好国家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再贷款政策和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扩展辖区内优惠贷款支持企业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0.5—1个百分点。
(沧金字[2020]1号)
8.减免各相关业务手续费。金融机构降低或免除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承诺费、网络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管理费和信用风险担保费、企业网上银行年费和结算费等。免除小微企业评估、抵押等相关费用,降低小微企业的间接融资成本和结算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自主审批进口信用证减免保证金事项。
(沧金字[2020]1号)
9.足额保障信贷需求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前,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匹配专项贷款规模,做到足额保障。所有普惠型小微企业实体贷款不受每月信贷规模管控的限制且不计入信贷规模考核,全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
(沧金字[2020]1号)
10.提高信贷业务审批效率。把疫情防控期间审查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切实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重点企业,力争获贷时长在原基础压减1/3以上,抵押完成后在1个工作日按需进行放款。
(沧金字[2020]1号)
11.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


五、降低要素成本
12.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价范围包括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所有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这些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3月份收缴电费时逐户核减,确保用户足额享受电费减免。
(发改价格[2020]258号)
13.尽可能降低用气成本。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并在6月底前给予更大的价格优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发改价格[2020]257号)
1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沧政办字[2020]5号)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社部发〔2020〕11号、 医保发[2020]6号 、冀医保发[2020]2号)
16.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
17.税务减免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8.延期交纳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民营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冀政办[2020]14号、沧政办字[2020]5号)
 19. 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


 六、支持企业共克时坚
20.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冀政办[2020]14号)
21.对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给予补贴。在1月10日至2月10日完成扩能改造和提升质量的,对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防护面罩、医用防护眼罩及其关键原辅料的企业,对生产负压救护车、呼吸机等列入国家和省急需防护用品(具)的企业,其生产设备投资、检测仪器设备、厂房洁净改造等给予40%补贴。未生产上述产品但进入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30%的补贴。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在2月10日至2月29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投资给予25%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冀工信综[2020]57号)
22.保险返回。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返回其上年实交失业保险费的50%,困难且恢复有望,可返还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参保职工人数;政策执行至2020年年底。
(冀政办[2020]14号第14条、沧政办字[2020]5号)
23.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24.支持在岗和技术技能提升培训。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和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经当地人社部门同意,培训后所需经费由当地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按规定列支。大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丰富线上培训课程资源。强化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对各类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人社部发〔2020〕10号 沧政办字[2020]5号)
25.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及时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在他们找到新的工作岗位之前,要做到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
(国务院常务会议)


七、强化服务,加快复工达产和转型升级
26.各县(市、区)要强化统筹,加强企业复工所需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工作,聚焦当前企业反映的员工返岗难、用工难、交通不畅、配套企业开工不足、原材料供应紧张等突出问题,实施企业包联服务,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及时解决复工复产困难;对企业反映防护用品紧缺问题,市级负责协调联系货源、县级统筹资源配置,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需求;政府提供必要的集中住宿、隔离场所,帮助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方便企业实施隔离观察。
(沧政办字[2020]5号)
27.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
策措施,全力保障有外贸订单的企业复工复产,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
(沧政办字[2020]5号)
28.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发挥县域特色
产业的地域资源禀赋、用工就近便利和产业配套优势,以县域为主体,以集群为单元,分区分批,分级分类,精准施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企业积极有序复工复产。对已开工企业要确保开足马力生产、满负荷生产。要推动百家民营企业集团、千家领军企业和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控疫情、保复工,稳就业、促发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调联动,集群龙头企业上下游协作配套、生产性服务跟性、促进民营企业、特色产业积极有序复工复产。
(冀民经办[2020]3号)
29.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通过省数字化车间验收的给予40万奖励,被确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100万奖励。
(工信明电〔2020〕14号)
 30.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引导大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企业上云费用符合条件按档级给予不高于50万的补助。第一档上云费用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按100%比例补助,补助上限 10 万元。 第二档:上云费用在10-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10 万元部分按第一档上限补助10 万元,超过 10 万元部分,再 按 50%比例补助,累计补助上限 30 万元。 第三档,上云费用超过 50 万元的,50 万元部分按第二档上限补助 30 万元,超过 50 万元部分,再按30%比例补助,累计补助上限 50万元。 第四档:获得省级上云标杆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上云标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工信明电〔2020〕14号 冀工信两化函[2019]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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