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关于组织申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中小企业补贴资金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5       点击:2348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6号)要求,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支持中小企业增稳发展,现就组织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中小企业申报补贴资金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在经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

申请资助的企业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二)经营地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三)已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正式入驻协议。

三、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

在《措施》有效期内(暂定3个月),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房租、物业费(以签订租赁协议及实际发生票据为准)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四、申报材料

(一)封面主题“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补贴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运营单位名称(需与认定批文一致)。

(二)补贴资金申请表

(三)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自有房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孵化器(众创空间)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2.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3.为入驻企业开具的房租、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同时审核发票原件;

4.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租(含租用面积、减免金额数据)、物业费减免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5.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6.其他佐证材料。

(五)租赁(合作、无偿使用)房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与产权方相关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2.交付房租、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同时审核发票原件;

3.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4.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租(含租用面积、减免金额数据)、物业费减免协议复印件,同时审核协议原件;

5.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6.其他佐证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组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须完整规范,涉及材料的复印件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暂不用胶装,同时,将所有材料pdf电子版留存备查。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申报过程中须做好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申报材料具体报送时间及其他要求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明军

电  话:0315-2828465   2821869

 

附件:1. 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 创空间)入驻的在孵中小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唐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6号)。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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