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发改价格〔2020〕67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供电公司,各转供电企业: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抓好以下落实:
各地发改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做好政策宣传;供电公司要切实将降价政策落到实处,并负责将国家和省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电价政策传达到各转供电企业;各转供电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按照河北省到户电价标准的95%结算电费,切实将国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
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我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文档下载: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