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点击:1571     文章来源: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巩固深化2019年全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成果,持续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我局研究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检验检测检测机构意见建议,请于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的电子扫描件(需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电子邮箱(hbscjgrkc@163.com)。

联系人:吕剑飞  电话:0311-67565195

附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持续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营造检验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监管主体】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上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监管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基本手段,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为补充的多种监管方式,依法依规、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地开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主体责任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落实对检验检测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建立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抽采样与检验检测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第六条【公正性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得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验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与检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与其控股股东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时,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并与其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完全分开。

第七条【人员管理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等与所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相匹配,遵守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的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相关规定,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职责、能力确认、专业培训和法制培训等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不因报酬、专业素质等原因影响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第八条【管理体系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覆盖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检验检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抽采、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标准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九条【工作环境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温湿度、隔离、振动等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生物安全、药物保管等应当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监测、控制和真实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检验检测人员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设备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正确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检验检测活动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功能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检验检测标准或抽采样技术规范的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要求。检测活动中应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设备,防止其功能退化、损坏、污染等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依法确定检验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方式,并按规定对检测设备、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确保其量值准确。检验检测机构应真实记录并依法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环境等内务管理,正确配备安全和环境防护设施,准确识别并有效防控消防、环境、特种设备、药物保管和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数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第十三条【诚信建设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避免参与降低其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可靠性、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活动的政策或程序,开展以诚信为核心的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意识、诚信理念、品牌效应、社会承诺),树立诚信理念,参与内部和外部诚信文化传播活动,通过制定诚信要素识别和诚信要素监控等程序,建立诚信保障机制,确保其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核查人员等接受诚信相关的培训,以多种形式和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公共责任、道德行为、公益支持等)。检验检测机构主动导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对本机构的诚信建设作出相关规定或要求。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行为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要时制定检验检测工作作业指导书,以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应有相关文件规定,且该偏离须经技术判断、获得批准和客户接受。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过程规范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要按下列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一)不擅自更改、简化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程序及内容;

(二)不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保证检测数据的完整齐全;

(三)使用本机构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及正版软件开展检测活动;

(四)及时对检定和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有效溯源,不使用在本机构管理范围外的设备出具本机构的检测报告;

(五)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和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使用人员应全部为本机构人员;

(六)不泄露被检验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现场测试和采样原则上有2名及以上本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在场。

第十六条【样品管理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委托方要求,做好样品的标识、储存、流转和处理管理工作。利用规定的方法识别样品的来源,保护样品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做到:

(一)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标准、规范的要求或与委托方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信息一致;

(二)抽采样过程严格依照标准和规范实施,确保抽取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有效性,并做好样品的运输、保管、交接等工作记录,确保抽取样品在传递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混淆;

(三)接收委托的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等活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保证样品不被混淆、污染、损毁、丢失、性状异常改变等;

(四)样品的留样和处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与委托方的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进行复核;

(五)样品留置台账内容齐全,留置日期和保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相关样品处置记录和环境条件记录;

(六)主动对客户信息采取隐蔽、编号、附码等方式进行加密流转,保证检验检测工作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和数据公正性。

第十七条【数据和信息管理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归档资料应保证:

(一)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一致;

(二)原始记录内容齐全,不销毁、遗弃、隐匿相关内容;

(三)原始数据传输符合相关规定;

(四)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

(五)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相互对应;

(六)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一致;

(七)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吻合。

(八)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等主要内容相互一致;

(九)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完整。

(十)对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能力保持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法律地位、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满足所从事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并做到: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管理体系文件持续符合本机构的工作量、工作类型、工作范围等实际情况,具有充分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

(三)机构主要技术人员发生改变,导致检测人员检测能力和数量不能满足机构现有资质能力及工作任务时,及时停止相关检测工作;

(四)技术标准发生变更后,对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改善,保证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五)及时更新先进的仪器设备,持续满足检测任务需要;

(六)使用有证的标准物质;

(七)规范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主要质量活动,做到持续改进;

(八)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检验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持续提升检测人员能力;

(九)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第十九条【记录和报告证书的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检验检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检验检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检验检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齐全、表述规范。当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时,应明确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验检测报告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发。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分包管理】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其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合同评审基本要求】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与被检验检测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从业经营基本要求】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业务,获取不当利益。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四条【配合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配合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和统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四公开”即: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公开,检测受理及实施过程公开,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范围、签字识别公开,检验检测机构自我承诺书“十要、十不要”。按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每季度应按时将检验检测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直报系统,便于社会公众、客户、监管部门统计查询。

检验检测机构统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作为资质认定监管不符合项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规范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溯及力】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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