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职责,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省科技厅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自查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2019年第四批)。
二、检查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逐一开展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
1.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2.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3.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5.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如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足等),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请于4月30日前将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市局汇总后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按照省厅安排适时组织检查和抽查,时间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霍晓霞 张栋
电 话:3288312
邮 箱:xtsgyk2012@163.com
附件:××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自查报告
邢台市科技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