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提高办案效率,深入推进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局决定在全省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快速反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渠道
一是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直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二是通过全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及向社会公布的互联网、邮寄地址、窗口等投诉举报渠道接收。三是上级交办。四是外地移送。
二、理顺案件处理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就该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五)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执法人员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调解作为快速处理纠纷有效手段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全过程。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制作《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市场监管部门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上加盖部门公章,至此结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签字前反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请求人撤回行政处理请求的;
(三)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管理专利的部门提出撤回处理请求的;
(四)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
(五)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三、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对电商平台、展会、产业聚集区、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推动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快速解决纠纷。
四、缩短办案周期
着力破解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周期长”的问题,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处理简易案件,及时快速化解纠纷。重大复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办理周期不超过三个半月。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五、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石家庄市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工作,立足实际并充分依托已有工作基础,探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建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队伍,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技术支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
六、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试点工作
积极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推行立案登记制,简化立案手续;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网上公告制度,方便案件送达;推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建立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各级行政部门中督办、转办、移送等程序,加快构建职责清晰、权责对等、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促进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保护创新的积极性。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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