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定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点击:1707     文章来源: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规范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遵照执行。

 

附件: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7日 

 

 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推动技术扩散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申报。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和管理。

(五)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三)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聘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对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九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定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上年度科技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市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

(三)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四)依托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

(五)技术创新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具有满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能力。

(七)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明确具体,建设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方案》经过了专家论证。

(八)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九)市政府或管理部门承诺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编写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申报单位编制并聘请专家进行了论证的《实施方案》。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书》《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市科技局组织立项评审和建设任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随时受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每年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目标,择优确定拟新建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报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印发同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公文,技术创新中心进入建设期。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运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十七条  通过建设任务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再申请进行建设任务验收。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管理委员会研究、依托单位决定,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相对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公文处理、事务协调、运行管理、会议服务、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技术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明确到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构,按照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研究开发室组,明确技术带头人和成员,加强科研仪器配备、研究开发课题组织、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科研开发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承担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开发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

第三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财政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基础条件、发展需要,建立法人制度或创办法人实体企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或调整共建单位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进行相应变更。

依托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二)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五)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2.《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

 

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

编写提纲

    

 

 

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公章):  

共建单位(公章):  

拟任主任:  

 

依托单位联系人:     

手机:         

电子信箱:

    填报日期: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制

一、依托单位情况简介

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一)本行业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国内外本行业领域发展状况

(三)拟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作用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可行性

(一)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的比较优势

(二)现有基础条件

1.近三年承担研究开发项目和获得经费情况

2.近三年取得的重大成果及成果转化情况

3.近三年产学研合作情况(需附表)

4.已有研发团队人员情况

5.科研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和中试条件情况

四、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三)未来五年发展目标

五、经费投入与保障措施

六、有关单位意见

(一)依托单位意见

(二)共建单位意见(无共建单位不用填写)

七、附表

(一)近三年承担研发项目及经费表

(二)近三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情况表

(三)现有仪器设备、中试线汇总表

八、附件(证明材料)。


附件2

 

定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

编写提纲

 

一、技术创新中心主要研发方向、主要研究内容

二、技术创新中心组织结构与运行管理

(一)组织管理结构

1.依托单位职责

2.管理委员会组成、职责

3.技术委员会组成、职责

4.内设机构设置

5.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6.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职责

7.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及主要技术带头人情况简介

(二)运行管理制度

1.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3.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

4.研发人员绩效管理制度

5.研发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制度

6.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

7.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8.经费管理制度

三、二年建设期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科研和办公用房,研发、分析检测仪器设备、中间试验条件建设

(二)人才与团队建设

(三)研究开发能力建设

(四)成果转化能力建设

(五)开放服务与合作交流能力建设

四、建设期工作计划与验收指标

五、建设期经费投入与保障措施

六、共建单位概况(无共建单位不用填写)

(一)共建单位简介

(二)与依托单位已有的合作基础

(三)任务分工

七、专家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名单

八、有关单位意见

(一)依托单位意见

(二)共建单位意见(无共建单位不用填写)

九、附表

(一)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研发机构设置与固定人员配备表

(二)技术创新中心固定人员情况汇总表

(三)建设期承担项目及经费汇总表

(四)建设期拟新增仪器设备、中试线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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