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充分发挥统计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总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以数据展示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谁产生、谁统计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做到过程依法依规、工作及时有效、数据真实准确、内容规范完整。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总局统一的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并运行包涵全省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搞好技术保障、完善办公设施,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省局信息中心依托河北市场监管平台,畅通从各业务系统提取数据的通道,并与总局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建设完善的全省市场监管统计系统,持续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总局部署独立开展相关统计调查,定期向省局报送统计数据,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八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职能分工落实的管理机制。
省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总局统计调查制度,完成省统计调查任务,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市、县局开展统计工作。
各市、县局负责本级统计管理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统一上报及数据质量把关。
第九条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总局调查制度之外的常规性业务统计项目应当报省统计局备案,面向社会开展专项调查的统计项目应当报省统计局审批。
各市、县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或审批。
各市、县局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避免与上级已有项目重复,统计指标不得与上级已有指标冲突。
第十条 省局综合规划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处室负责本级业务数据统计和全省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把关,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支撑和统计数据技术把关。处(室)之间应积极协调、主动配合。
第十一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应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指定兼职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统计工作。
各市、县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应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内设机构,明确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基层所(分局)应明确兼职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同级统计部门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统计调查制度;
(三)综合管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对本级内设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五)组织统计工作人员开展统计法规、统计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培训;
(六)协调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业务协调。
各级信息中心协助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或根据本级工作安排履行统计机构职能。
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统计业务。
(二)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收集数据,按时完成统计调查和数据报送任务;
(三)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相关单位或人员按时提供统计数据或进行填报;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
(六)组织协调本单位、本业务的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和人员应自觉加强统计业务学习,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按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传播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选配政治上表现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并把统计业务培训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审核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管执法、投诉举报等行政记录,检验检测、教育培训等工作记录,机构人员、装备资产等基础信息,以及社会调查数据。
第十八条 统计数据通常从以下渠道获得:
(一)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
(二)从行政记录、工作记录中提取汇总;
(三)下级统计机构报送;
(四)其他依法可以获得的途经。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市场监管数据,由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从业务系统中提取或协调明确提取渠道;能够从业务系统提取或统计调查制度已有数据,不得要求下级另行报送。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系统中的统计报表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整理、填报数据,确保每期数据无缝衔接。
第二十条 明确由上级负责填报的报表,下级不得擅自填报。如市、县局需要上级直接填报的本级数据,由上级对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分享。
第二十一条 提交给上一级的统计数据,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按时、准确填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签署。统计数据报送后,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提请更正,重要指标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上一级业务部门应对下一级报送的业务数据进行审核,上一级统计机构应对本级业务部门或下一级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查,发现异常数据应当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统计数据主要依托省市场监管平台,通过统计调查信息系统汇总生成,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归集汇总、逻辑审核、导出导入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业务系统维护和运用,与统计调查制度搞好对接,确保数据齐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 电子报表应及时拷贝存档,纸质报表定期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统计报表填报期间,统计工作人员应保证通信联络的畅通,及时关注工作群公告和提示。
第四章 统计数据应用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统计调查,定期报告数据统计情况;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统计数据分析,适时撰写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把统计调查制度作为业务数据的重要来源,把报表数据作为总结分析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要求下级在统计调查制度以外重复报送相同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共享,以满足市场监管工作需要;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核定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 统计纪律、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工作人员编造虚假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统计工作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确保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考评制度,把统计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虚报、漏报、瞒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予以批评指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要严肃查处统计数据造假和弄虚作假,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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