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科技奖励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河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试行)》(冀科成市函〔2020〕9号)要求,现将河北省社会科技奖励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河北省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2.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监管和指导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不参与社会科技奖励评审。
3.河北省社会科技奖励无行政级别,各奖励承办机构是其责任主体,评审结果和有关异议由其负责解释。
4.各奖励承办机构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严禁利用奖励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5.各奖励承办机构在奖励活动中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6.各奖励承办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报送逾期,该奖励将从本名录中剔除。
7.目录中奖励编号为各奖励的唯一编号,如奖励停办,该编号则永久空缺。
8.欢迎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举报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该奖励将从名录中剔除。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