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和完善项目验收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切实为基层减负,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现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规程(暂行)》(唐科资函〔2020〕12号)(以下简称《验收结题规程(暂行)》)相关条款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验收结题规程(暂行)》第五条“验收资料”条款中放宽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对有财政经费10万元(含)以上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期内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并附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情况明细表、自筹经费分年度使用情况表、经费决算表及用于设备费等方面的主要支出票据等资料。对有财政经费10万元(不含)以下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执行期内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情况明细表、自筹经费分年度使用情况表、经费决算表及用于设备费等方面的主要支出票据相关资料。
二、在《验收结题规程(暂行)》第七条“验收专家”条款中,明确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其中有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至少1名财务专家)。自筹经费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自筹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至少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推选产生。
三、《验收结题规程(暂行)》中未作调整的条款,仍参照原条款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