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和《唐山市“千企转型”实施方案(2018-2020年)》,按照《唐山市“企业诊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开展第二批唐山市“企业诊所”创建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组建唐山市“企业诊所”,开展“把脉问诊”活动,是深入实施“千企转型”行动、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整合汇聚政策、科技、人才等各种资源,有利于实现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智力支撑机构协同联动、产学研对接,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转型升级中面临的现实问题,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打造服务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支撑。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唐山市“企业诊所”创建工作。
二、具体要求
1.申请创建“企业诊所”的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必须具备相应的申报条件(见《管理办法》第八条),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见《管理办法》第九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各申请创建“企业诊所”的机构务于8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我局规划与科技处,8月中旬,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认定评审(评估),并视情进行实地考察。
联系人:李 梅 0315-5906532
附件:1.唐山市“企业诊所”申报书
2.唐山市“企业诊所”备案表
3.唐山市“企业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唐山市“企业诊所”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填 表 日 期: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填表说明
一、填写《申报书》前,请仔细阅读《唐山市“企业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唐山市“企业诊所”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用A4纸打印,经申报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后一式3份上报。提供的有关复印件,请编列目录并单独装订成册,附后。
三、填报单位须对本表中所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
一、基本信息表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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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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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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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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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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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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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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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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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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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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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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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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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服务领域 |
*明确行业类别,如钢铁、新材料、机器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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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企业诊所”优势 |
“企业诊所”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行业内优势,以及对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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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我市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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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队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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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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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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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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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称、学位、年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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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职称 |
副高职称 |
中级职称 |
硕士 |
博士 |
30岁及以下 |
31-45岁 |
46-60岁 |
61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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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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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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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人员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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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务 |
职称 |
研究方向 |
学历 |
学位 |
专职/兼职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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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附件中详细列出)
二、申报单位承诺
承诺和自我评价 |
承诺:所填写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如被批准唐山市“企业诊所”称号,将遵守《唐山市“企业诊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把脉问诊”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可补充)
“企业诊所”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三、专家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四、唐山市工信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辅助材料目录
1.核心成员专家资质证明材料;
2.近3年来帮助企业解决转型升级问题的典型案例;
3.“企业诊所”人员近三年来承担的与服务领域相关的项目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成果应用情况等(近三年承担国家和省级研究课题或其它重要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等实际情况,必须与服务领域密切相关。科研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成果形式、出版单位/期刊/报刊等。获奖情况包括奖励名称及等级、授奖机构等。成果应用包括应用形式、应用单位,包括领导批示/决策部门采纳/直接社会效益和间接社会效益/新闻媒体/内参/其他形式等)
4.“企业诊所”运营的保障条件(包括:管理制度、运行方式、措施、办公条件、办公设备、资料室等)
5.“企业诊所”创建规划(三年)(依据《唐山市“企业诊所”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有针对性的规划年度以及总体创建预期目标,需包括年度及总体基本任务完成量,如服务企业数量、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数量及效果等,所有目标需量化体现)
附件2
唐山市“企业诊所”备案表
一、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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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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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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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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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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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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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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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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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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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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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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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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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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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企业诊所”优势 |
“企业诊所”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行业内优势,以及对我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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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队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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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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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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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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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称、学位、年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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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职称 |
副高职称 |
中级职称 |
硕士 |
博士 |
30岁及以下 |
31-45岁 |
46-60岁 |
61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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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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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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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领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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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我市企业情况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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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用案例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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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服务领域 |
*明确行业类别,如钢铁、新材料、机器人等 |
附件3
唐山市“企业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和《唐山市“千企转型”实施方案(2018-2020年)》,建立健全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体系,加快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决定组建一批“企业诊所”,帮助企业解决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诊所”,是指拥有专业领域人才队伍,面向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为企业开展前沿技术、共性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存在的现实问题,持续为我市企业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持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
第三条 “企业诊所”以服务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主要宗旨,重点帮助企业解决研发设计、工艺装备、质量控制等转型升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助推我市加快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
第四条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唐山市“企业诊所”的认定(公告)、管理和定期评估工作。
二、分 类
第五条 唐山市“企业诊所”分为本地和域外两类。
(1)本地类“企业诊所”,指经唐山市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自愿申报,由市工信局认定通过后,获得唐山市“企业诊所”称号的机构。
(2)域外类“企业诊所”,指经唐山域外国家和省级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自愿申请,由市工信局备案公告后,获得唐山市“企业诊所”称号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诊所”重点帮助企业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科技研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
(2)工业设计。开展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展示设计等工业设计外包服务等;
(3)工艺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互联网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等;
(4)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合格率,开展质量提升服务和现代管理服务等;
(5)其他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认 定
第七条 公开征集。市工信局定期发布唐山市“企业诊所”征集公告,公开征集有意愿参与我市“企业诊所”创建的机构。“企业诊所”申报机构根据征集公告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地类“企业诊所”需在唐山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域外类“企业诊所”不限注册地,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大专院校申报可放宽至院、系作为申报机构;
(2)具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特色鲜明,能够持续深入,且与唐山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
(3)在优势领域和方向,拥有5名以上副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或同等水平专家,作为核心成员且应保持基本稳定;
(4)具备新形势下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专业化水平,能为企业提出重大战略、发展方向及转型路径等建议。在行业发展政策建议、调查研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地类“企业诊所”申报机构填写《唐山市“企业诊所”申报书》,域外类“企业诊所”申报机构填写《唐山市“企业诊所”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等;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认定。
(1)市工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本地类“企业诊所”开展认定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本地类“企业诊所”名单。
(2)市工信局对域外类“企业诊所”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域外类“企业诊所”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认定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申报机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工信局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唐山市“企业诊所”名单。经认定(公告)的“企业诊所”,在公告的服务领域范围内,结合自身特色优势,为我市企业开展“把脉问诊”。
四、管 理
第十三条 “企业诊所”要建立内部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为我市企业开展“把脉问诊”,并定期向市工信局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诊所”实行“择优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市工信局可根据评估情况和本市企业实际需求,对“企业诊所”名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评估。定期评估采用报送总结材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针对“企业诊所”创建情况开展定期评估,主要包括:“把脉问诊”业务开展情况(含服务企业家数、解决问题个数、服务领域等)、解决问题水平及效果、行业发展总体贡献情况(唐山市行业发展深度分析,企业转型升级新观点、新方法等)、团队建设情况等。
定期评估通过的,继续保留“企业诊所”称号,未能通过的,撤销“企业诊所”称号。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企业诊所”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