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1523 文章来源: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企业加速器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科规〔2020〕2号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明确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集聚创新资源,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重要支撑平台。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12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加速器的认定受理和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认定文件。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加速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核上报材料。
二、加速器认定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注册地、税收户管地位于石家庄市,且加速器场地位于石家庄市,运营时间两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2.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认定年度前5年内入驻的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
4.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5.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6.拥有自有土地产权(或作为全资子公司受母公司委托运营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7.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提供开放的专业化空间,以及市场网络平台、技术支撑平台、规模化融资平台、高端人力资源平台等深层次专业服务。
8.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投融资服务、上市和并购辅导等多方面个性化服务。
三、加速器入驻的科技企业应具备条件
1.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2.在石家庄市未受让土地。
3.从孵化器毕业或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4.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5%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评审、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
4.对评审通过的加速器在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通过,报市政府下达认定文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石家庄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报书(通过石家庄市科技孵化载体申报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
2.加速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速器机构设置与职能、各类规章制度、与孵化器对接机制、高成长科技企业准入机制等文件。
4.管理团队专职工作人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历证书、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5.加速器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的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6.加速器内建立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证明材料。
7.加速器与创业导师、中介服务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
8.入驻企业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近三年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获得投融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9.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及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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