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该规程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本《工作规程》所指单位基本信息,是指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注册项目申报单位时,所填写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资本、办公地址、单位注册(纳税)地区,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管理员等信息。
凡在项目平台注册的单位,因客观原因,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管理员在项目平台进行变更备案,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平台自动校验,符合要求的,自动完成变更备案,无需向管理部门提供纸件材料。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不包含由原单位变更为另外一家单位的情况(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功能,常年开放。单位应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自主进行变更,避免影响项目立项或项目管理。单位其他信息(如职工总数、开户银行、研发投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新申报项目时,由单位管理员进行核对、更新。
操作流程:
1.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账号登录项目平台,点击“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根据页面显示,填写相关变更内容;
2.上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项目平台进行自动校验,校验合格的自动完成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三、在研项目变更
(一)单位自主审核变更的情况(相关样表见附件1)
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与涉及变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审核变更,并通过项目平台及时备案。项目参与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变更包括增加人员、减少人员、调换排序、修改有关个人信息等。项目参与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变更仅可在项目执行内变更1次,项目组应在合理时间进行人员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项目预算调整管理规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预算中,设备费、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增,其他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规定,在项目执行期间合理、合规调整经费预算,无须在项目平台备案。待项目验收时,经费预算调整情况与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一并提交。
操作流程:
1.项目负责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项目平台,点击“项目变更”,根据页面显示,填写相关变更内容,上传相关材料;
2.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由单位管理员在线审核;
3.单位管理员在线审核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打印纸件材料,按照审核页要求完成单位内部签字盖章,由单位管理员扫描上传至项目平台,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二)逐级审核变更的情况(相关样表见附件2)
项目执行期间内,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长项目执行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操作流程:
1.项目负责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项目平台,点击“项目变更”,根据页面显示,填写相关变更内容;
2.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由单位管理员、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逐级在线审核;
3.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项目负责人打印纸件材料,按照审核页要求完成相关签字、盖章后,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将审核页上传至项目平台确认备案。
(三)不予变更的内容
项目立项后,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验收考核指标和专项经费总额度等,原则上不予变更。
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承担单位应将带有“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水印的“变更备案表”或“变更核准表”与项目任务书合并存档,作为验收考核时的依据。
(二)在研项目信息变更必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超过执行期的将无法变更。请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自行把握变更及审核时间。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对变更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科研管理职责,严格审核项目变更的合理性,确保申请事项与实际变更信息保持一致。对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科研诚信管理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