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9       点击:1235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调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修订完善了《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3日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内容按期完成,根据《河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市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承担有预期任务目标的项目,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无预期任务目标的后补助项目以主管科室提交总结报告的方式结题。

第四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对项目是否按任务书完成任务目标、经费是否合理规范使用的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

  会议验收:由专家组成验收组,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现场考察等方式,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由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网络或通信等方式,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涉密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自筹资金项目可以申请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

  第九条  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类验收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需为单数。验收专家由市科技局在科技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规定,确定我市验收专家咨询费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会议验收为半天按照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照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按照标准的50%执行。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需在任务合同书或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规定实施期满后半年内完成验收。项目需调整、终止或撤销的按《沧州市科技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项目终止的,不再进行验收,结余的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退回。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管理中心系统内填写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沧州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

 3.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对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批复验收申请,提出验收方式和验收专家名单并组织实施;

 4.经批准的验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按验收大纲要求组织完成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5.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供完整规范的验收资料,供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查。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应出具经费审计报告,经费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应出具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拨款、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真实反映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其中,设备费(包括购置、试制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需附设备清单,购买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需附明细,由多家承担单位参与完成的项目需附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其他验收材料对项目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是否到位以及使用是否合理规范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验收证书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在项目验收申请中,应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对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验收资料归档过程中,应对验收证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客观的提出项目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秘密。验收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形成最终结论后的20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将《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自接到材料10日内由项目主管科室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沧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验收全套资料的纸质文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留存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项目主研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以及各级科技奖励和成果;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项目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沧科字[2018]7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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