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邢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点击:1303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运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引导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提升孵化能力和绩效,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按照《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1.2020年(含2020年)以前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2020年各县市区新建的67家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另外17家已认定为市级的按市级众创空间考评。
二、考评期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考评材料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材料要求:
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设有2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服务能力、孵化绩效。
服务能力:包括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拥有备案创业导师的数量、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总价、建设众创空间的数量、考核期内为在孵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推荐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的项目数量、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11项二级指标。
孵化绩效:包括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的总量、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或具备毕业条件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申请和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活动并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成功为在孵企业多渠道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数量、考核期内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总数、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及其它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收入情况及收入构成中服务及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等14项二级指标。
众创空间考评材料要求:
(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众创空间的面积、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服务平台和实验仪器等情况。
(二)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促成科技成果签约的案例及次数。
(四)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的情况。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创业导师数量和辅导活动的人次。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人次。
(七)众创空间经济效益产生情况。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团队)实现销售总收入、利润和上缴国家税收。
(八)提供创业成长服务的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区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九)组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情况。提供参加大赛团队、企业名单以及获奖证明。
(十)其它特色工作情况。充分挖掘、整合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在市级以上会议、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表彰和推广等情况。
其它未尽事宜见《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自评表见附件4。
四、考评程序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一式三份盖章后统一报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包括参评汇总表、运营单位自评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市科技局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5月底前完成结果公示。
五、考评结果运用
1.孵化器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A为85分(含)以上,B为75(含)-85分,C为60(含)-75分,D为60分以下。
(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各孵化器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运行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考核材料或提供虚假考核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四)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评优秀的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第三条规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实验仪器、创业培训、中介服务、天使或创业投资等补贴。
(三)对考评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次年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取消其邢台市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2020年各县市区新建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推荐市级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评不合格、初审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从2021年各县市区完成众创空间任务数量中予以核减。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县(市、区)对辖区内考评对象申报材料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性,并对照《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保证材料完整性并报考评单位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对于已经注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销。
2.对于在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申报资格,并给予不良信用记录。
3.2020年绩效考评优秀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本次不参加考评。
附件:1.需参加考评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
2.2020年各县市区新建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名单
3.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参评汇总表
4.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自评表
5.邢台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绩效自评表
6.各县市区新建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绩效自评表
为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引导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提升孵化能力和绩效,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按照《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1.2020年(含2020年)以前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2020年各县市区新建的67家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另外17家已认定为市级的按市级众创空间考评。
二、考评期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考评材料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材料要求:
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设有2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服务能力、孵化绩效。
服务能力:包括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拥有备案创业导师的数量、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总价、建设众创空间的数量、考核期内为在孵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推荐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的项目数量、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11项二级指标。
孵化绩效:包括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的总量、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或具备毕业条件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申请和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活动并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成功为在孵企业多渠道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数量、考核期内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总数、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及其它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收入情况及收入构成中服务及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等14项二级指标。
众创空间考评材料要求:
(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众创空间的面积、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服务平台和实验仪器等情况。
(二)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促成科技成果签约的案例及次数。
(四)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的情况。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创业导师数量和辅导活动的人次。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人次。
(七)众创空间经济效益产生情况。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团队)实现销售总收入、利润和上缴国家税收。
(八)提供创业成长服务的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区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九)组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情况。提供参加大赛团队、企业名单以及获奖证明。
(十)其它特色工作情况。充分挖掘、整合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在市级以上会议、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表彰和推广等情况。
其它未尽事宜见《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自评表见附件4。
四、考评程序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3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4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一式三份盖章后统一报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包括参评汇总表、运营单位自评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市科技局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5月底前完成结果公示。
五、考评结果运用
1.孵化器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A为85分(含)以上,B为75(含)-85分,C为60(含)-75分,D为60分以下。
(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各孵化器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运行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考核材料或提供虚假考核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四)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2.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评优秀的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第三条规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实验仪器、创业培训、中介服务、天使或创业投资等补贴。
(三)对考评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次年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取消其邢台市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2020年各县市区新建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推荐市级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评不合格、初审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从2021年各县市区完成众创空间任务数量中予以核减。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县(市、区)对辖区内考评对象申报材料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性,并对照《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邢科字〔2019〕6号)和《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邢科字〔2020〕11号)保证材料完整性并报考评单位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对于已经注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销。
2.对于在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申报资格,并给予不良信用记录。
3.2020年绩效考评优秀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本次不参加考评。
附件:1.需参加考评的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名单
2.2020年各县市区新建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名单
3.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参评汇总表
4.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自评表
5.邢台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绩效自评表
6.各县市区新建3000平米以上众创空间绩效自评表
2021年3月15日
最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