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16〕56号)有关要求,继续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价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原则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合法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在河北省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组织和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参评。获得河北工匠年度人物荣誉的个人,可优先考虑推荐。
同一集团的两个组织(含复评)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同一组织的单位和个人(含复评),不能同时申报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申报工作遵循公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冀质评委〔2016〕1号)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符合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实施细则中明确的申报条件,重点有以下方面具有突出特点:
(一)组织奖
1.质量提升方面。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三年以上,积极导入先进的质量发展理念和方法,建立了以质量为先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价值观,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和可推广、可复制性,质量管理水平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内领先。
2.创新发展方面。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品牌影响方面。重视品牌建设,依靠提升质量来提高社会信誉和社会影响,在本领域或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诚信和信用记录良好。
4.组织效益方面。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核心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个人奖
申报个人应政治立场坚定,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具有爱岗敬业、精益求精、无私奉献的主人翁意识,有突出明显的质量工作创新点,为提高我省行业及地方质量水平作出突出贡献,无不良个人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
1.一线工作人员应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基础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
2.质量管理人员应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方法、制度、模式创新,并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3.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应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在建设质量强省、提高供给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和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评审程序
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有关要求,评审程序包括发布申报公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呈报审批、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综合提名、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审议、公示表彰等环节,并依次开展。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公告。每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向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可登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二)申报推荐。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质评办。
(三)资格审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四)专家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省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评审。
(五)呈报审批。省质评办根据材料结果情况,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呈报省质评委主任审批。
(六)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现场评审期间,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个人名单及主要事迹,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七)综合提名。省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公众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情况,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建议名单,提请省质评委审议。
(八)省质评委审议。省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年度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授奖建议名单。
(九)公示表彰。省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省质评委审议通过的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质评委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各成员意见。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为获奖组织(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质评委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奖牌(奖杯)。
四、申报渠道
根据自愿的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见附件1、2,电子版信息请登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所属具备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划分,统一归口上述推荐单位审查、把关、推荐。
五、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电子材料。推荐单位和申报组织(个人)登录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110.249.139.99:8079/qylogin/login.aspx),按操作指南(详见信息管理系统首页操作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填报、上传工作。申报组织(个人)上传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推荐单位自定。
(二)纸质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申报表、组织简介和证实性材料合成一册,自我评价报告另编成册。
(三)申报时间。请推荐单位于5月20日前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网上推荐。同时将纸质材料及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复印件,报送至省质评办(省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列入参评范围。
六、有关要求
(一)今年是首次采用“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推荐工作,推荐单位要严密组织、细致安排,申报过程中如遇到系统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省标准化研究院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311-82623963或82623962;技术服务QQ群:784696957)。
(二)推荐单位要高度负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要严格审查把关,好中选优、选精,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税务、应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综合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严格按照工作纪律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效期(2015年获奖的)已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可重新申报(复评),申报条件、标准和程序与本年度评审要求一致。推荐单位对复评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把关,凡获奖后在持续改进创新、先进经验交流、经济(社会)效益、履行社会责任、不断追求卓越等实施质量提升方面,担当意识不到位、发挥作用不明显、取得成效不突出的不予推荐。
(四)各申报组织应如实填写咨询或辅导单位、有关专家、辅导老师信息,严格执行评审、回避的纪律要求,如发现未如实填写,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宋方义 0311-67565007
邮 箱:hbzljpj@163.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编:050091
附件:1.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组织奖)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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