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征集我省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尔后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和石家庄海关对名单予以核定,纳入可以享受政策的范围。有关事项如下:
一、进口税收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科研院所范畴
本通知所称科研院所,是指由省或地级市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
三、报送材料
1.《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模板见附件);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职能的佐证材料,包括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次核定通过的科研院所名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实施(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请各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所属科研院所。
(二)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汇总本地、本系统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含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并于2021年11月1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拟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科研院所名单》和佐证材料复印件,扫描制成PDF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张松 联系电话:0311-85818115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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