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信办字〔2019〕398号
各盟市工信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局、财政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项目产出效益,提高资金绩效管理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组织对2017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内财监〔2017〕20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16〕17号)文件规定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2017工信重点产业专项资金),包括“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工业和信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制造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及关键零部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两化融合贯标试点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公共服务试点项目”等七类(以下简称分类专项资金),合计16750万元。
本次评价基准日为2018年3月31日,即评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二)绩效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内容包括各项目承担单位及各盟市项目主管部门年度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管理和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详见附件3“绩效目标自评表”。
二、评价程序
本次评价包括培训、绩效自评、现场评价、综合评价等环节,具体为:
(一)培训(时间地点待定)
请各盟市工信和财政部门根据自评工作有关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满意度调查等工作。自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评价组。
1.项目承担单位指定评价工作联系人,按照绩效自评报告模板要求(详见附件2),编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绩效目标自评表(详见附件3)填写评价基础数据并进行自我评价打分。
3.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附件4-1佐证材料清单要求,认真收集整理有关佐证材料,配合做好满意度问卷调查,按照各盟市工信局和财政局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交有关自评材料。
4.项目承担单位将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电子版报送至旗县级工信部门汇总。
5.旗县级工信部门收集汇总所辖区项目承担单位电子版资料,同时按照附件4-2佐证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本级工信部门提供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盟市工信部门汇总。
6.盟市工信部门收集汇总旗县级工信部门报送的电子版资料,同时按照附件4-2佐证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本级工信部门应提供材料电子版。
7.请各盟市工信部门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上述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电子版资料、旗县工信部门电子版资料及盟市工信部门电子版资料)电子版报送至评价组。
8.评价组对上述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评价沟通。现场评价沟通后,各单位应按照评价组的审核意见及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补充资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将电子版报送至评价组。
9.上述材料电子版经评价组最终审核确认后,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资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同时将盖章纸质版材料扫描件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评价组。
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委托评价组开展现场评价工作,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核实、分析、反馈。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参加人员: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
评价组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并参考各盟市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对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材料的审核、分析结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形成以下绩效评价报告:
在各盟市单独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类别分别进行盟市的分类资金汇总评价。
2.2017年盟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2017年各盟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的绩效情况。
3.自治区分类资金汇总绩效评价
在各盟市分类资金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专项资金类别分别进行自治区级的分类资金汇总评价。
4.2017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评价2017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的绩效情况。
三、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满分分值为100分,其中项目决策部分占20%,项目管理部分占25%,项目产出部分占25%,项目效益部分占25%,满意度评价部分占5%。按照得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请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内财监〔2017〕20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16〕1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评价任务的落实,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评价结论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按时保质完成。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和财政部门务必按照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按照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整提交相关自评材料;务必按照评价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反映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水平和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凡未按时提供自评材料及佐证的或未提供真实全面佐证材料的,相关评价指标将酌情扣分(直至扣到零分)。
(三)配合开展评价。请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项目用款单位积极配合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有关工作,整理、归档好绩效自评材料以供评价小组核查,组织熟悉项目实施情况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财务、技术人员)参与现场评价,协助做好现场座谈、问询答辩和实地考评等工作。
(四)重在落实执行。各盟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专项资金专题的分工情况,抓好工作的细化和落实,保证每个项目的进展和每笔资金的去向都有专人专责跟踪管理。请各盟市财政局指定一名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定1名牵头汇总联系人及每个资金专题各1名联系人配合协调此次绩效评价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联系方式(按照通过传真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反映。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工信厅
联 系 人:彭武华 联系电话:0471-4825121
电子邮箱:nmjxwtzghc@126.com
2.自治区财政厅
联 系 人:银宇星 联系电话:0471-4192433
3.项目联系人
(二)绩效自评(9月15日前)
(三)现场评价(10月31日前)
(四)综合评价(11月20日前)
4.评价机构:内蒙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查贺日玛 联系电话:0471-3254718
联 系 人:谢良 联系电话:0471-3254618
邮箱:gz2019pingjiazu@163.com
5.盟市工信、财政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2日
附件: 1.项目清单
2.自评报告模板
3.绩效目标自评表
4.佐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