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起,企业将陆续复工生产。面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复兴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十条措施,鼓励全区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复兴区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复兴区辖区内,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1、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区财政按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复兴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可凭借2020年1月21日至4月30日(疫情防控期)期间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2、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利率优惠力度,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策上争和产品创新力度,逐户了解企业金融需求,针对性制定融资方案。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支结汇手续,对经常项目购付汇需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辖区各银行分支机构)。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因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
5、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21日至4月30日(疫情防控期)期间内的有效票据,经有关部门认定,按程序申请。企业在防疫应急物资产品研发上进行投资,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推广价值的,按研发投入的50%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6、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
7、提高审批效能。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具备生产条件的,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8、减轻企业负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9、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0、支持企业用工。确因复工需要,并经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发生的包车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以上措施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