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关于印发《保定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点击:1572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2018]15号),研究制定了《保定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加强园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集聚科技要素,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农业科技园区提档升级。
保定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6日
保定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我市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园区在促进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促进农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2018]1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保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农村创新创业、科技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保定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制定全市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方向;负责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园区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协调推进和统筹管理,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组建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支持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要基础设施完善、配套齐全;
(二)园区建设规划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并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三)园区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功能定位科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
(四)核心区相对集中并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规模,能通过“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引导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面积在1000亩以上。
(五)园区应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和孵化示范能力,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具备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六)园区应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有服务基地和技术培训场所。
(七)园区应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等。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 园区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由园区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园区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园区的规划设计、现实基础、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评审结果公示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园区建设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园区三年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及技术合作协议等有关附件材料。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经园区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备案执行。
第十条 园区建设应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应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整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应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年度执行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各园区经相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将上年度执行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园区资格。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竞争和淘汰机制;园区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视为园区验收或评估不达标。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四条 园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技术、人才、资金等优惠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园区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或协办农业科技园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可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以科技项目的形式,对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予以支持,促进其快速发展。
第十七条 相关各类科技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园区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
2.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参考格式)
3.农业科技园区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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