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关于印发《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点击:1702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聚集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邢台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2日


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聚集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的运行管理,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邢科字〔2019〕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

  第三条 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于考评年度次年的5月进行。

  第四条 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指标包括:

  (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情况。众创空间的面积、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工具、服务平台和实验仪器等情况。

  (二)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三)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为创业者推介科技成果、促成科技成果签约的案例及次数。

  (四)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建立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成功为创业企业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和数量。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的情况。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创业导师数量和辅导活动的人次。

  (六)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赛事等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人次。

  (七)众创空间经济效益产生情况。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团队)实现销售总收入、利润和上缴国家税收。

  (八)提供创业成长服务的情况。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区合作,为创业企业安置提供创业链条服务的案例和数量。

(九)组织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及获奖情况。提供参加大赛团队、企业名单以及获奖证明。

(十)其它特色工作情况。充分挖掘、整合资源,创新性地为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的案例,在市级以上会议、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表彰和推广等情况。

  第五条 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程序为:

  (一)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对照本办法和《邢台市众创空间运行年度绩效自评表》,于考评年度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二)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考核年度次年的4月底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报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多种方式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4分)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六条 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评优秀的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第三条规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实验仪器、创业培训、中介服务、天使或创业投资等补贴。

  (三)对考评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次年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合格或放弃参评的,取消其邢台市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条 对于在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缴财政奖励资金,并给予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邢台市众创空间基本情况表

                2. 邢台市众创空间运行年度绩效自评表

                3.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邢台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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