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通过材料申报、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科研诚信审查等环节,形成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6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绩效评价(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向自治区科技厅书面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若有重大事项变更,请向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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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612室
电话:0471-6328612(兼传真)
附件:1.2021年度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