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定州市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冀政办字〔2019〕9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冀科区〔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冀政办字〔2019〕9号),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实施定州市科技创新跃升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遵循 “突出绩效、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定州市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2021年年内在推进县域科技创新中组织开展的调查研究、业务辅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对接和科技合作等。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对省、市相关科技项目或资金的配套。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符合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补充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奖励资金用途、实施单位、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施单位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时,编制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要求可监控、可评价,并能清晰反映奖励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符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支出完毕,各项工作结束后,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内容具体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获得专项经费支持的单位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在奖励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