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点击:2132     文章来源: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冀工信企业〔2015〕269号),省厅修订了《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原《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冀工信企业〔2015〕425号)按规定已于2017年12月8日失效。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冀工信企业20152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旨在引导中小企业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实施等重大历史机遇,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在我省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0%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基础管理和专项管理科学规范,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研发机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必须通过C级及以上认定;近三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等责任事故。

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某一产品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质量精良。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河北省省级以上品牌1项以上。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4.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积极发展新型业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近三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视申报情况认定100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由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证书等复印件;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按程序对评审合格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公示、公布和授牌

第八条  经确定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推荐进入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金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以及河北省知名品牌。

 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第九条  对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 真实反映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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