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冀工信企业〔2015〕269号),省厅修订了《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原《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冀工信企业〔2015〕425号)按规定已于2017年12月8日失效。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冀工信企业〔2015〕2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旨在引导中小企业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实施等重大历史机遇,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业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质量优、市场份额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共性条件
1.规模效益。在我省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0%,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基础管理和专项管理科学规范,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研发机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必须通过C级及以上认定;近三年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等责任事故。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某一产品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质量精良。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河北省省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4.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积极发展新型业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近三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视申报情况认定1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由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
(一)《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证书等复印件;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按程序对评审合格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公示、公布和授牌。
第八条 经确定的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支持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三)推荐进入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金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支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以及河北省知名品牌。
(六)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第九条 对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 真实反映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经调查属实的,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河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