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6 点击:2409 文章来源: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激励引导全省广大企业积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增强全省质量竞争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评价认定办法》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18年“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全省工业、建设、交通、电力及其他行业的生产、施工企业。
二、推荐条件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将追求卓越、崇尚质量作为企业的价值导向。
3.企业近三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5.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大力推进管理创新。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实施质量改进和质量降损成本核算,并取得实效。
6.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具有较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主导产品为河北知名品牌产品、优质产品或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施工企业工程获省优质工程以上奖励,产品(工程)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
8.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发展能力。
9.建立了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及时、有效,用户满意度高。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治理达标,节能、降耗、减排达到政府、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产品(工程)在近三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环境违法记录、无重大质量投诉。
三、有关要求
1.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的评价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评价认定办法》规定的评价认定程序开展。
2.凡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签署质量承诺书,向所在地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施工企业须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行申报。
3.各地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申报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论并书面征求同级环保、税务、安监及相关主管行业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
4.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证实性材料和《申报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质量管理现场审核表》,需装订成册。
5. 各推荐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连同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申报单位汇总表(见附件3)报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质量评价中心(第三方评价机构)。
6.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推荐、评价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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