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石高管字[2018]25号),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发展,区科技局拟组织开展2019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孵化场地手续齐全完备、使用合法,具备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条件。
3.管理运营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5%以上。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在孵企业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规定的孵化企业条件。
6.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申请材料
(一)石家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接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3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6.如申报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行业聚集度需达到70%以上,并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清单及用途;
7.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8.关于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9.关于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10.所有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请各单位于2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胶装纸质版一式五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区科技局。
附件:1.石家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
2.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3.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