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关于印发《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3       点击:1978     文章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级高新区:
  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精神,对《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正式文件请下载)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5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互联网+”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建设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现有的闲置空间(办公楼、厂房、车间、库房、场地等)发展兴办孵化区域。信誉良好的可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
  1、有明确的运营主体。申请机构应当是已经建立并投入运营的众创空间,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为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固定的运营场所。申请机构应当拥有一定的可自主支配的工作空间(综合性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不少于10个独立工位,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公共办公场地。
  3、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
  4、有入驻的小微企业或创新团队。入驻企业、创新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少于5个。
  5、专业的管理辅导团队。具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7、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科技中介、项目推介、市场开拓、培训辅导等专业服务。
  8、有投融资平台或与其它融资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自建或主导建设天使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为入驻企业或团队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9、运营主体在申报时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出具推荐函,运营机构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七条  对通过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可按照财政管理渠道给予运营机构一定的补助,用于环境条件建设和网络、房租等补贴;优先推荐入驻企业和团队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优先推荐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
  第八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由所属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众创空间应积极协助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升管理团队综合素质,不断丰富、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十条  众创空间应积极推荐孵化成熟的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接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继续加速孵化,协助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孵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机制,并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孵化模式。
  第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孵的小微企业和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对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认定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对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邢市科字〔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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