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级高新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引导孵化器健康发展,促进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研究制定《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本指标体系用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评价,并作为制定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正式文件请下载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孵化器提升对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孵化服务水平,在《邢台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邢科字〔2018〕12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评价,旨在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发展,促进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并作为制定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和导向原则: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营造孵化生态和加强能力建设为导向,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2、科学和客观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3、公平和公正原则:依据市级孵化器的考核材料,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方式,结合专家评议实施考核,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二、评价指标
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设有2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服务能力、孵化绩效。
服务能力:包括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拥有备案创业导师的数量、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总价、建设众创空间的数量、考核期内为在孵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推荐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的项目数量、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11项二级指标(具体见附表)。
孵化绩效:包括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的总量、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或具备毕业条件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申请和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活动并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成功为在孵企业多渠道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数量、考核期内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的数量、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总数、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及其它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考核期内孵化器收入情况及收入构成中服务及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等14项二级指标(具体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
(一)客观指标数据的采集
客观指标数据以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二)定量指标计分方法
对客观指标逐项分级进行统计,根据数据分布确定得分。最小数据为零的,最低得分为零。各项指标得分加和为定量指标分值。
(三)定性指标计分方法
专家首先根据各定性指标不同等级的描述,通过孵化器年度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得定性评估的依据,通过集体评议确定指标的等级。各定性指标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在所确定等级的赋值范围内进行打分,然后对所有专家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定性指标的定量化分值。
(四)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孵化器定量指标分值与定性指标定量化分值加和为综合评价分值。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其中:A为85分(含)以上,B为75(含)-85分,C为60(含)-75分,D为60分以下。
(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各孵化器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运行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考核材料或提供虚假考核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四)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表
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 |
备注 |
权重 |
服务能力 50% |
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
提供自有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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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 |
提供在孵企业场地面积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所占面积,及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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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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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 |
提供从业人员和专业受训人员清单,及接受专业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
从业人员: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专业培训:孵化器行业认可的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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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拥有备案创业导师的数量。(个) |
提供备案创业导师清单,包括创业导师姓名、职业背景、开展辅导的主要方式等,以及备案证明、聘请证书或协议等材料。 |
创业导师: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备案,或者孵化器签约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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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个) |
提供中介服务机构清单,包括中介机构名称、主要服务内容,及入驻服务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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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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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万元) |
提供设立基金的文件、银行证明等。 |
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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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总价。(万元) |
提供公共技术(加工)设备、检测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购置价格等,及5万元以上设备购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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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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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众创空间的数量。(个) |
提供建设众创空间清单,包括名称、场地面积、入驻团队和企业数量、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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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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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考核期内为在孵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数量。(次) |
提供服务清单,包括专业技术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服务单位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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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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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核期内孵化器推荐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的项目数量。(个) |
提供参赛项目清单,包括参赛项目名称、赛事主题、参赛时间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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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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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
提供孵化器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文字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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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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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绩效 50% |
1.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的总量。(个) |
提供在孵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时间和地址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
在孵企业:符合《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 |
5% |
2.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的数量。(个) |
提供新增在孵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时间和地址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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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或具备毕业条件企业)的数量。(个) |
提供毕业企业(或具备毕业条件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时间和地址、销售收入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
毕业企业:符合《邢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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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申请和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的数量。(个) |
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清单,及知识产权受理、授权、独占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
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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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核期内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的数量。(项) |
提供项目立项清单和获得荣誉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获得奖励、支持单位等,及项目立项、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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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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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活动,并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案例数量。(个) |
提供活动清单,及成功对接案例、对接活动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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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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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考核期内成功为在孵企业多渠道进行创业融资的案例数量。(个) |
提供创业融资成功案例清单,包括获投企业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前股份构成、投资后股份构成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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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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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个) |
提供备案为A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和证书编号,及证书复印件。 |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新认定的企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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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考核期内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数量。(个) |
提供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获批资质等,及相关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 |
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经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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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核期内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的数量。(个) |
提供引才清单,包括姓名、职称、学历、职业背景等,及引进协议、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
高层次创业人才:应符合邢台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确定的引才范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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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考核期内在孵企业新增就业人员总数。(人) |
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工资清单,及上一考核期末、本次考核期末在孵企业就业人员工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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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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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个) |
提供企业清单,及企业法人学历证明。 |
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三年的大学生或研究生,并且本人应是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主要职责的核心人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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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及其它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数量。(个) |
提供企业清单,及上市融资相关证明材料。 |
新三板挂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在其他区域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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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考核期内孵化器收入情况,及收入构成中服务及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总收入不包括政府性收入)。 |
提供收入和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及相关财务报表。 |
服务及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重: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和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之比。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