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本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主导制定的市本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对我局主导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本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和创新投资引导资金项目优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6〕2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
二、评估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是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是否与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矛盾等开展评估。
三、评估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业务责任科室是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体,负责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和撰写评估意见等相关工作。
表1:局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责任科室 |
1 |
呼政办发〔2016〕12号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实施方案和创新投资引导资金项目优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计划科 高新科 |
2 |
呼政发〔2016〕21号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高新科 |
3 |
呼政发〔2018〕18号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四、评估程序
各评估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也可以自行收集了解相关企业及有关方面对政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企业家代表等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束后要形成评估报告(详见附件),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评估意见 ,于2020年6月26日前报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归集整理后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法律事务科。
五、评估要求
各评估主体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评估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从我市科技工作发展的大局出发,精心谋划、严密组织、集思广益、按时间结点高质量完成评估任务。
附件:市本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填报部门: 负责人签字(盖章): 填报时间
市本级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
文件名称(文号) |
评估方式 |
评估程序 |
评估结果 |
评估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