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做好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点击:1539     文章来源: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9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原则,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了相关基础数据,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奖补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资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支持方式

对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给予补助;对融资担保机构以绩效奖励方式给予补助。

四、资金分配

()分配因素

2020年,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因素法进行奖补,基础数据来源于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的数据,资金分配主要考虑以下两大因素:

1.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2019年各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占全区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的比重,该因素基础分值50分。

2.年化担保费率。2019年各担保机构的年化担保费率,该因素基础分值50分。各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高于全区中位数的按比例予以减分,最高减10分;低于该指标全区中位数的,按比例予以加分,最多加10分。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担保机构格外加5分;重点加大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机构的奖补力度,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0%的融资担保机构格外加15分。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每笔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保费收入/∑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对再担保机构资金分配,按照2019年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实际代偿补偿额的一定比例计数补助。

(二)计算方式

根据上述因素对各融资担保机构评分,按分值分配资金额度。

再担保机构本年度补助资金=2019年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实际代偿补偿额*10%

某担保机构本年度补助资金=(全区奖补资金总额-再担保机构补助资金)*该担保机构分值/∑全部担保机构分值。

五、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直属担保机构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于20207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份)和自治区财政厅(2份),并提交项目电子文件(光盘)。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二)项目审核。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拟委托中介机构对盟市推荐的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资金拨付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六、申报材料

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需提供如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鲜章);

(四)担保机构提供经合作银行加盖鲜章确认的《2019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见附件1);

(五)再担保机构填报《2019年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供向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的证明材料;

(六)一是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年度审计报告;二是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报告,内容包含:2019年新增融资担保额、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含行业分类)、新增年化担保额、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含行业分类)、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

(七)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见附件3),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奖补资金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代偿及损失缺口等(用于损失补偿、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补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比例比不得低于60%);

2.用于业务工作经费,即运营补充工作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15%,且不超过年人员支出与用工支出总额;

3.用于做实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

4.国家奖补资金不能用于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并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和推荐等工作,核实申报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二)各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财政局提报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并附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自治区工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绩效评价,工信厅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一旦发现担保机构有违规造假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奖补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月报送,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在131日、710日前,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分别报送上一年度、本年度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和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张小春  

联系电话:0471-4825146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李荪  

联系电话:0471-419291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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