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和推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规定条件。
2.申请认定的自治区众创空间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相应附件材料: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孵化场地情况表、孵化资金情况表、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创业导师情况表、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在孵企业情况表、毕业企业情况表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
1.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申报书。
2.附件材料: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范制度;众创空间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组织申报和推荐流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8份),10月23日前报送至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分别填写《2020年度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和《2020年度申报自治区众创空间推荐表》,加盖公章后,将推荐表(一式2份)和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于10月27日前报送至呼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同时将推荐表和申报书的电子版(Word)发送至电子邮箱kjjcgzh@163.com。
(三)市科技局对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信用审核后,根据初审结果,推荐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名称要体现出定位、特色和理念,名称不建议直接使用行政区专属名称,(例如xx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xx市xx区众创空间等),名称一般不应与运营主体名称重合。申报内容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和保密的内容以及敏感词汇等。
(三)同一运营主体限报一种类型创业孵化载体,已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不得再申报自治区众创空间。
(四)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申报推荐工作,尤其是要切实指导辖区内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建设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并及时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材料受理
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张芳、郭鑫 0471-6621281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宫亚清 0471-6621280
材料报送地址:呼市晨光街2号呼和浩特科创中心1201室
电子邮箱:kjjcgzh@163.com
(二)业务咨询
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张芳、郭鑫 0471-6621281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宫亚清 0471-662128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2020年版).doc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