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1〕1号)精神,自治区工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目前正在征求各盟市意见建议。为加快推进认定工作,自治区拟公示符合基本条件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为后续认定工作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化工园区基本内涵。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或集中区两类。
二、拟公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基本条件。
(一)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和方案确定的开发区所在地区产业布局定位和开发区产业规划布局,建设了满足化工园区规划的较为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
(二)化工园区经国家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明确的管理机构,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已编制产业规划,明确化工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三、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上报。化工园区认定关系到本地区化工产业未来发展,关系到化工产业的优化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关系到化工产业的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有利于推动本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请各盟市高度重视,按照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基本条件迅速组织申报符合条件园区名单,包括:园区简介、园区内化工企业简介,不列入公示名单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化工园区。
请各盟市务必于3月25日前将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及简介、园区内化工企业简介、盟市、园区联系人员名单书面上报至自治区工信厅化学工业处,电子版发送至1810544059@qq.com。过期视为无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此通知。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