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90号)要求,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内经信服指字〔2018〕3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和自治区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2019年以前认定所有批次的自治区级示范平台均已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每个盟市推荐2021年度国家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2个,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三、每个盟市推荐2021年度自治区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请各盟市一并推荐,不计入盟市推荐数量:
(一)自治区枢纽平台、各盟市窗口平台被认定为自治区或国家级示范平台已失效的(如,原国家示范平台称号已失效,并在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申报国家示范平台;原国家、自治区示范平台称号均已失效的,可直接申报自治区示范平台)。
(二)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的开发区,以及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可推荐在本区域(城市)内注册的1家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或城市只能推荐1家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
五、请各盟市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推荐国家、自治区两级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于2021年5月17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2)、《推荐2021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3)、《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4)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含光盘)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局),逾期不报,视为无效。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盟市参照自治区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做好梯次培育等工作。培育推荐的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厅 张小春
联系电话:0471-4825146 邮 编:010098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842室
附件:1.推荐2021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推荐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4.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请自行下载)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