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经信科电字〔2018〕287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2018年(第17批)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遴选推荐
各盟市经信委依据《办法》的规定,会同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所在地海关办事处,做好对申请认定企业的遴选、推荐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材料编制
各申请认定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中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申请认定材料(双面打印)。证明材料(如拥有的发明专利、参与标准制修订、国家认定实验室、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等)要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排版顺序编写材料。
三、材料报送
请各盟市经信委将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信委。
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