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9年自治区下达呼和浩特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1       点击:2492     文章来源:

呼科字〔2019〕37号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八项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科〔2019〕1161
)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计字〔2011〕19号)等文件要求,现面向全市组织征集2019年自治区下达呼和浩特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项目类别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分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载体建设三大类。
      二、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需求,支持技术成熟度高、有明确转化任务目标、符合产业技术政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掌握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支持领域主要包括:乳业、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态环保、现代农牧业等。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类项目重点支持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基础好、已有明显服务业绩的服务机构。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载体建设类项目重点支持行业性的中试基地建设,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的众创空间建设和产业孵化功能突出的专业孵化器建设。
      三、支持方向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处于中试测试、技术熟化、工业化试验、试生产等产业化前端,能较快进入产业化开发、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载体建设类项目支持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提升建设。
      四、申报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技术政策,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明确转化任务和目标。
      2.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各级科技计划支持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获得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新药和新品种证书以及行业准入(许可)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移落户我市的科技成果等。
      3.申报项目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自主研发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应签订相应技术合同并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申请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5.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满1年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地点应在呼和浩特地区。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联合申报,促进产学研结合。每个项目申报单位限申报项目1项。
      6.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基础,须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7.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积累,在涉及的研究领域有技术特长和一定学术地位,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3年本专业工作经历的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每个项目主持人限申报1个项目。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含参公事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不是项目申报单位的职工,须提供与申报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
      8.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规范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须良好,并应具有筹措申报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根据申请资金额度,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的能力。
      9.已获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不能申报。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类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申报单位限申报项目1项。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特色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有专业化服务团队(技术转移专职服务人员3人以上)。
      4.有两年以上开展科技服务业经历,已有较显著的业绩,经营状况良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5.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
      (三)中试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申报单位限申报项目1项。
      2.中试基地所属行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我市重点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中试基地须有固定经营服务场地,并具备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中试设备条件和服务能力。
      4.行业性中试基地须拥有行业上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在相应技术领域具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
      5.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有向企业转移和辐射中试成果的实践经验。
      6.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7.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须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申报单位限申报项目1项。
      2.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是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的。
      3.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

      4.孵化器服务场地要求达到: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众创空间服务场地要求:不低于20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200个创业工位,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5.拥有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
      6.具备面向特定行业或技术领域的综合服务能力,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7.具有一定的投融资服务能力,能提供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8.孵化服务绩效良好。众创空间须达到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30家,能提供3个典型孵化案例;孵化器须达到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7家。
      9.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0.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增值服务收益。
      11.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
      五、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对推荐项目进行排序,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注册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对推荐项目进行排序,行文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市本级项目,由主管部门集中审核,将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并排序后,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报;市本级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报。
      2017、2018年度自治区级或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未按时拨付到位的旗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须提供本通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承诺书,才可组织推荐项目。
      项目推荐须进行事先信用审查,本着“谁推荐,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主持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查,被纳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单位不得推荐。
      六、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申报书
      分三类,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类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载体建设类项目申报书,以上申报书文本可从呼市科技局网站(http://kjj.huhhot.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申报单位不得修改申报书模板,按模板标准完整填写申报书,申报书信息表中内容不得有缺项。申报材料要求A4纸张双面打印,附件材料附后,胶装。
      (二)附件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项目主持人身份证件、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
      3.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须提交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治区内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2018年会计报表和2019年上半年会计报表。未提交材料的项目不得申报。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汇总表(2018年1月至今数据统计,汇总表自制)。
      5.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技术交易合同及认定登记表等)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
      6.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为企业的须签署配套资金承诺书(注:申报单位明确实施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投资总额,预期实现指标不变,将作为考核内容写入项目合同书,申请专项资金不足部分须由企业自筹资金补足),未附承诺书的项目,不得申报。
      7.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须签署承诺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未附承诺书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科学合理。评审中对预算填报脱离实际较大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
      2.经核定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材料报送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和各有关部门将申报推荐文件(含附件项目汇总表、信用查询记录汇总表电子版)2份报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1份报市财政局教科文科;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1份报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七、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申报单位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9月27日。各推荐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12:00。报送地点:呼市科技局(金川电商大厦904室),呼市财政局(财政局大楼712室),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八、联系方式
      呼市科技局成果管理与转化科:张芳 0471-6621281
      呼市财政局教科文科:曹继鹏 0471-5105476
      附件:
    
      1.附件下载.doc

                2.关于申报2019年度自治区下达呼和浩特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pdf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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